网上征询:关于印发《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临时接靠办理规程》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6-11-14 13: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沪口岸管〔2014〕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对外开放作业区的临时接靠工作,我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精神和《上海口岸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临时接靠办理规程(试行)》发布两年来的实施情况,在与口岸查验机构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临时接靠办理规程》,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临时接靠办理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临时接靠办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口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作业区确有临时接靠需求的,由作业区运营单位提前向市口岸办提出申请。

市口岸办及时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以下简称“口岸查验机构”),牵头办理临时接靠手续。

   第三条 作业区申请临时接靠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重要项目建设、科研考察、重大活动、民生保障,以及国家和地方支持行业的对外往来需求等情形。

   (二)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工程立项手续及生产运行条件。

   (三)具备口岸查验机构监管工作所需的基本查验监管条件。

   第四条 作业区运营单位提出临时接靠申请时,须向市口岸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接靠的书面申请(含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二)工程立项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材料。

  (三)经营许可材料复印件(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另需提供从事危险品作业许可)。

  (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五)作业区临时接靠所需的基本查验监管条件等落实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作业区运营单位须同时报送相关口岸查验机构。

锚泊点临时接靠国际航行船舶的,由实际作业单位或其代理参照上述(一)、(四)、(五)款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条 市口岸办收到申请后,负责征询口岸查验机构及相关部门意见。需要实地踏勘和检查的,由市口岸办牵头组织。

  第六条 市口岸办负责召集由口岸查验机构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会审会议,口岸查验机构对临时接靠申请提出意见,协调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对于临时接靠期限、延期及相关保障等事项,一并由会议议定,并写入会议纪要。

  第七条 市口岸办负责将会议纪要印发作业区运营单位、口岸查验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并会同口岸查验机构加强对作业区临时接靠条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业区运营单位应配合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可以临时接靠的作业区,运营单位在国际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前,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口岸查验机构办理申报等手续。

  第九条 口岸查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对临时接靠的作业区实施监管和检查检验,并加强对作业区运营单位的指导。

第十条 本规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8日市口岸办发布的《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临时接靠办理规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