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信息时间:2013-09-11 22: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本市以强化地方政府口岸服务保障职能、形成优化口岸环境合力为出发点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口岸服务条例》于2011年11月17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突出为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能、为口岸运营单位正常运行、为口岸相关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旨在体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对完善口岸工作的要求,体现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理念。

  首部以口岸服务保障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口岸服务条例》出台

  2011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口岸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强化地方政府口岸服务保障职能、形成优化口岸环境合力为出发点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本市保障“四个中心”尤其是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的基础性地方立法。《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口岸法制建设的重视,凝聚了市人大和市政府的立法部门、市政府口岸相关部门、中央驻沪的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诸多立法专家的智慧,也得到了国家多个部委的指导支持,是本市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的一项重要法制创新。

  在口岸地方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与国家战略高度和客观需求相衔接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口岸工作中国家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在认真总结近年来上海口岸管理和通关协调服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立法的重心放在“三个服务”(即为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能、为口岸运营单位正常运行、为口岸相关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上,充分反映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对完善口岸工作的要求,很好地体现了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理念,在地方立法中开创了为口岸服务保障立法的先河。

  《条例》完善了口岸开放规划编制主体、程序和内容,明确了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的协调主体、原则和环节,扩大了口岸开放范围内对外开通启用的适用范围,确立了口岸开放范围内临时接靠管理制度,确立了口岸开放后的评估管理制度,固化了通关协调服务的领域、职责和制度,清晰界定了市口岸服务部门在口岸环境保障方面的职责,设定了擅自接靠国际交通运输工具的法律责任。《条例》的出台,为口岸各相关单位共同依法行政和强化服务,为营造“便捷、高效、安全、法治”口岸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