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33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现将试验区内实施“一次备案、多次使用”作业模式(以下简称“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是指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账册备案环节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等信息,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可以在试验区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模式。
二、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在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境内外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开展的业务中,可以在信息化系统中直接调用已备案的企业和进出货物等信息,无需再向海关重复备案。
三、区内企业适用“一次备案、多次使用”作业模式的,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8月12日
来源:上海海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