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23
自2015年8月 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tif
2.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ti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3日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